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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近期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北京搬家公司“潜规则”:不签合同、不给发票
不签合同、不给发票成了北京搬家公司的“潜规则”,遇到纠纷消费者却由于没有单据而难以维权。法律专家昨日表示,搬家随车单只有在盖公章并且双方都认定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消费者为维护自己利益应提前签订搬家合同。
一名网友近日在论坛发帖称,由于与北京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矛盾,遂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但由于没有与搬家公司签订合同,结果无法被受理。
据了解,损坏丢失物品、擅自涨价、不守时等是一些搬家公司存在的问题,但消费者常常由于苦无单据而无法维权。目前网络上有不少合同样本,消费者可以自己下载打印,但是搬家公司会不会与消费者提前签订合同呢?
记者昨天以消费者身份拨打了多家北京搬家公司电话,没有一家公司主动表示在合作前要签合同。四通搬家公司的客服人员说,搬家不用签合同,只有一张随车单,发票在搬完家以后再寄给消费者。北京裕民搬家公司称,发票可以开,合同也可以签,但合同是在搬完家以后再签,发票则是三天以后再寄。
搬家公司难道不应该主动提醒消费者合作前应签订合同吗?如果消费者没有与搬家公司签订合同?搬家公司就有理由不给消费开发票吗?实在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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