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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信用证要求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表面上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发运地戳记或其他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Ⅱ.所有其他各方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明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Ⅱ.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他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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